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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编辑 :网络信息中心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6月06日

琼教职成〔2014〕69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

  《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14年8月10日召开的省教育厅第8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等职业学校继续教育学分管理以五年为一个周期,从2014年开始正式实施,学分登记从2015年开始正式实施。

  二、《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册》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发放给各中等职业学校,供教师个人使用。

  三、各有关单位须将在实施学分登记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建议及时报送省教培院职教部,便于对《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规定(试行)》进行修订。

  联系人:省教培院职教部郑海涛、汤光伟,联系电话:36652790。

   

   

                                                                                                                                               海南省教育厅

                                                                                                                                               2014年9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制度的意见》(教职成〔2011〕16号)和《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职成〔2011〕17号)文件精神,使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逐步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全省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制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采用《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册》(简称“学分登记册”),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格,统一印制,由教师个人保管。

  第三条  继续教育学分管理以五年为一个周期,分为集中培训、校本培训、企业实践三种类型进行学分登记。

  第四条  周期内,教师接受继续教育总学分不少于200学分,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50学分,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企业实践不少于75学分,文化课教师企业实践不少于25学分。教师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学习取得的学分不少于40学分,新任教师上岗,第一学年继续教育学习集中培训不少于40学分。

  第五条  教师继续教育活动学分计算标准与办法如下:

  (一)集中培训

  1.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师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活动(包括公开课、示范课、专题讲座,网络在线培训活动等),听课(参与)者,按每2学时计1学分(国家级)、每3学时计1学分(省级)、每4学时计1学分(市县级);主讲者(专家),根据主办单位的层次按每学时分别计3学分(国家级)、2学分(省级)、1学分(市县级)。听课者以结业证、培训合格证为依据,主讲者以主办单位的聘书为依据。

  2.经任职学校同意,参加职业教育教学方面的竞赛(如文明风采大赛、演讲比赛、信息化教学比赛、课堂教学评比等),获奖者或所辅导学生获奖者,按主办单位的层次,分别计学分,其中行业协会举办的学分相应折半。

层次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及以上

  30

  25

  20

  省级

  25

  20

  15

  市(县)级

  20

  15

  10

  3.经任职学校同意,参加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奖者或所辅导学生获奖者,按主办单位的层次,分别记学分,其中行业协会、学会举办的学分折半。

  层次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35

  30

  25

  省级

  30

  25

  20

  参加课题研究,根据课题立项单位的层次,课题负责人每学年分别计学分,国家级25学分、省级15学分、市(县)级10学分;主要参与者每学年计学分,国家级15学分、省级10学分、市(县)5学分。

  5.外派到优质职业学校跟班培训、到市县职业学校支教,凭有关佐证材料以月份为单位记分,每月分值为:国家级4分,省级3分,市县2分,校级1分。年度最高不超过20分。

  6.参加行业协会、学会举办的学术研讨会、经验交流会,提交入选的学术论文、教育教学经验文章或作品,按会议主办单位层次,分别记分:国家级15学分、省级10学分、市(县)级7学分,其中协会举办的学分折半。

  7.参加培训,经考核取得相关行业部门颁发的职(执)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者,每证计10学分。

  8.参加自学考试、函授、研究生学习等学历教育,凭有效证明,每年计15学分。

  (二)校本培训

  1.参加学校主办的培训活动(包括公开课、示范课、专题讲座,学术交流等),听课(参与)者,每4学时计1学分;担任主讲者(专家),每学时计1学分。

  2.参加学校组织的职业技能训练,经考核合格,每项计10学分。

  3.根据学校安排承担教师培养帮扶任务,有指导计划,有具体活动,有实际效果,指导者和指导对象每年可分别计10、6学分。

  4.参加校本教研活动,每次计0.5分,每年最高可计10学分。

  5.发表学术论文或教育教学经验文章,按报刊层次,每篇分别计:国家级30学分,省级25学分,市县级20学分。参加论文评比活动获奖,按主办单位层次和获奖层次计分:

  层次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30

  25

  20

  省级

  25

  20

  15

  市(县)级

  20

  15

  10

  校级

  15

  10

  5

  6.公开出版教育教学类专著、教材、教参、教辅类读物且被广泛使用的,主编计30分,副主编计25分,参编计20学分。参与校本教材开发,主编计20分,副主编计15分,参编计10学分。

  7.教师参加或指导校级各类竞赛活动,凭有关证明材料按一、二、三等奖分别计8、6、4学分。

  8.取得科学技术发明专利者凭国内外专利证书计30学分。

  9.参加校级课题研究,课题负责人每学年计10学分;主要参与者每学年计5学分。

  (三)企业实践

  1.进行行业调研、考察或社会调查者,凭学校证明和调研报告(不少于3000字),每专题计5学分。

  2.到企业顶岗实践锻炼者,凭过程资料和企业合格鉴定证明,每月计40学分。

  3.全程带领学生到企业实习,凭过程资料和企业证明,指导教师每月计20学分,带队老师每月计10学分。

  5.参加与企业的联合科研项目攻关或产学研项目研究者,凭项目合同,计20学分。

  6.参加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组织的企业或社会兼职工作,凭相关证明材料,每年计10学分。

  第六条  同一活动、同一成果每年度只计学分最高的一次,不能重复计分。其它可能出现重复的活动或成果的学分登记办法类推。学分登记的第一个周期,之前所有可以折算学分的项目均要在该周期第一年内完成登记,后续继续教育学分严格按照周期和年度登记。

  第七条  跨年度的项目,允许在该项目总分范围内分年度、分阶段登记学分。

  第八条  各中职学校、各教师培训机构分别建立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档案。

  (一)档案类别分为文件政策、培训项目、培训成果、校本研训、其他等;具体存档材料包括:培训计划、学员名册、各类表格、课程安排、学员培训成果、反馈意见、培训总结等。

  (二)各级中等职业学校建立校本培训工作管理档案。档案类别分为保障机制、内容方式、管理机制、成绩成果、其他等。

  (三)中等职业学校建立教师个人继续教育专业成长档案。档案材料内容包括:教师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教师个人参加培训年度总结,教师个人研训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论文发表(复印件),以及各类折算学分登记的原始材料等。

  第九条  各级教师培训机构、中等职业学校应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做好教师继续教育档案的管理工作。教师继续教育档案管理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专业水平,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第十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省教育研究培训院具体负责业务管理和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所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完善配套有关政策,负责组织实施等工作。各中等职业学校负责制订本校教师的年度培训计划,做好参训教师的组织选派和管理指导工作。省级培训机构、市(县)培训机构和各中职学校在统一部署下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

  第十一条  教师参加校本培训、企业实践和市(县)级集中培训由教师凭借相关证明材料或过程材料,教师任职学校审核,组织培训的教师培训机构审核认定学分;省级以上集中培训由海南省教育研究培训院进行成绩登记,审核认定学分。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按年度登记。学分登记审核时间统一为每年1至4月。学分登记审核基本程序为:教师填写学分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登分佐证材料——教师任职学校登分员审核汇总——教师任职学校将教师学分登记审核情况进行公示后登记——报送本级教师培训机构审核认定。

  第十三条  接受规定的继续教育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并作为教师年度考核、教师职务聘任和晋升的必备条件。

  第十四条  凡年度继续教育未达到学分最低要求者,当年度继续教育为不合格;凡本周期满时,未完成总学分最低要求或未完成每种类型相应的最低学分者,视为本周期继续教育不合格。本周期继续教育不合格者,不能续聘,不能申报高一级职称,不能评先评优。

  第十五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定时对本级教师培训机构、学校的教师培训档案管理和学分登记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对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违反本方法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职业教育中心、职业高级中学)在职教师和管理干部。

  第十八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