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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编辑 :网络信息中心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6月06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教育厅

  琼人劳保专〔2007〕1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教育(教科)局,省直有关单位,省属中等专业技术学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们对2003年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教育厅印发的《海南省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高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或省教育厅职改办反馈。 

  附件:1.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2.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讲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3.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助理讲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2007年3月19日

   

  附件1 

  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

  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不合技工学校)、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培训机构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条   基本条件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教科研能力,掌握教学改革和教育发展的最新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教学业绩突出,教书育人,具有丰富的班主任、学生管理工作经验;具有外语和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的能力;具有履行高级讲师职务职责的能力和水平,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 

  2.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教风端正。 

  3.加强师德修养,师德高尚,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重视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实施素质教育,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5.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6.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 

  7.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申报人,一律不得晋升教师职务。 

  8.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1.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讲师资格后,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第七条   外语条件 

  1.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B级考试,成绩合格。 

  2.符合国家或省人事部门有关规定者,可免试。 

  第八条   计算机条件 

  1.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B级以上合格证书。 

  2.符合国家或省人事部门有关规定者,可免试。 

  第九条   继续教育条件 

  1.完成教育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达到规定的学分;任现职以来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20学时。 

  2.专业教师参加社会实践、专业实践,时间不少于2个月。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条件

       1.对所教学科有坚实、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 

  2.具有了解掌握本学科教育教学发展状况的能力,坚持有目的、有计划地自学、进修,不断更新知识。 

  3.专业教师必须具备所教课程的实际操作能力。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实践条件 

  1.明确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任务和特点,深刻理解、熟练掌握教学大纲和教材,根据学科实际和学生特点设计教学过程,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解决教学中的疑难问题,具有较强的组织教学的能力。 

  2.教学语言准确生动,讲课条理清晰,逻辑性强,重点、难点突出,能用较标准的普通话进行教学,板书规范,具有熟练利用现代教学手段的能力。 

  3.能熟练地担任一门主干基础课或二门以上专业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显著;熟练掌握教材教法,任现职以来承担且胜任不同年级专业教学。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手段和方法多样化,教法创新,并形成自己鲜明的特色。 

  4.承担公开课或示范课教学,并获得良好以上评价。能独立开设一门选修课或专题知识讲座。 

  5.教育面向全体学生,善于结合教材内容,寓思想政治教育于学科教学之中,形成自己的教育特色。 

  6.在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取得良好的成绩。任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博士1年以上,硕士2年以上),其中受聘讲师后担任班主任工作至少1年以上,所带班级受校级以上表彰。担任学校中层领导且从事学生管理、教研教改、团队辅导工作,或负责学生工作,带领管理学生参加学校团队日常训练、竞赛辅导、社会实践等工作的教师,其工作时间等同班主任工作时间计算。育人成绩显著,具有指导青年教师开展班主任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能力。 

  7.任讲师期间,专业课教师须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开展社会实践和专业实践,时间累计3个月以上,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具有较强的业务实践技能。 

  第十二条   教学科研条件 

  1.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学术、技术发展的新动态,追踪本学科的科研信息,提出一些开拓性的教育教学研究新课题,并有自编所教学科讲义或补充教材的能力。 

  2.积极参与教研活动,带头组织教改实验,任现职期间至少组织或参与组织1次教育教学改革试验或1项专题研究项目,取得良好效果,得到学校的认可。 

  3.有培养、指导讲师、助讲的能力。完成承担培养、指导1名以上青年教师的任务,做到有确定的对象、明确的目标、具体的步骤和途径,成效明显(用具体事例证明)。 

  第十三条   工作量条件 

  专任教师平均每周课时不少于10节,班主任及兼行政管理工作的教师每周课时不少于8节,学校级行政领导每周课时不少于4节。 

  授课节数为每周实际课堂教学时课,实验课、见习课按实际节数计算,第二课堂等折半计算;新开设课程的教师其课时可适当减少;担负与专业相关的社会工作和其他教学工作,应列入工作量计算。 

  第十四条   业绩条件 

  1.育人效果明显。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班风、学风,使学生在德、智、体各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学生思想政治素质有明显提高,树立起牢固的专业思想和职业道德。 

  2.教学效果显著。在相当条件下,所教班级学生成绩进步明显,学生的实践能力明显提高(用具体事例说明)。 

  3.任讲师期间,至少在校内上过2次教学公开课并获得“良好”以上(附有关评价意见)。 

  4.任讲师期间独立撰写论文3篇,其中在省级专业刊物(具有CN刊号、ISSN刊号)上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有2篇论文获省级论文评比一等奖,或出版专著(译著)1本(5万字以上),经高评委学科评审组鉴定,确认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5.根据各行业所设的职业工种考核目录,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师须具备本专业(工种)或相近专业(工种)的中级职业资格(技术等级)证书。 

  6.学校行政领导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政绩)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评估成绩优良(附上级教育部门评估意见)。 

   

  第四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凡不具备本条件第六条 所规定的资历者,在担任讲师职务期间,学年度考核至少有1次优秀,年均超额完成职称申报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达20%以上,专业教师须具有本专业(工种)或相近专业(工种)的高级职业资格(技术等级)证书,同时具备下述条件第1—7条中的2条。 

  1.独立完成并公开出版过1部本专业学术著作(字数不少于5万字)。 

  2.作为第一主编编写、出版过1部被多所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采用的教材。 

  3.获省、部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科学奖三等奖以上研究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三等奖限前二名,二等奖限前三名,一等奖限前四名)。 

  4.获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1次以上;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3次以上。

  5.承担1项省级以上课题或实验结题并取得良好的效果,经省级以上教研部门鉴定具有推广价值(提供课题计划、总结或成果鉴定材料)。

  6.教学水平高,获得调教、说课竞赛省级一等奖1次以上,或国家级教学比赛三等奖以上。(以证书或文件为据)。 

  7.任现职以来,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有关事项 

  1.破格申报的申报材料须由2名以上同行专家鉴定,鉴定结论为符合条件、同意推荐的方可送评。 

  2.资历破格年限在1年以内;学历不实行破格。 

  3.“国家级专业刊物”指国家各部委、国家学术研究机构、全国务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省级专业刊物”是指省属有关部门、学术研究机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具有CN、ISSN刊号)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 

  4.论文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或省级教育教学评比一等奖及省职称论文专家鉴定A级为同一水平、档次,可互通互用。 

  省级教育教学论文评比须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研部门主办。 

  5.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为综合奖,表彰的“师德先进个人”“巾帼建功先进个人”“优秀班主任”“教改积极分子”等为单项奖,2项单项奖可合计1次综合奖。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单项奖可视为县级综合奖。 

  6.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7.“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 

  第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资格条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2 

  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

  讲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培训机构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条   基本条件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本学科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掌握教育理论,熟悉中专教育及本学科教学规律和教材教法,教学中重视实践环节、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并取得良好效果;具有较好的从事教育和教学改革、参与科技开发项目研究及指导助理讲师的能力;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本学科专业学术、教学论文或科技实验报告;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并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具有履行讲师职务职责的能力和水平,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 

  2.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教风端正。 

  3.加强师德修养,师德高尚,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重视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实施素质教育,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5.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6.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 

  7.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申报人,一律不得晋升教师职务。 

  8.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四条   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1.博士研究生毕业,试用合格。 

  2.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助理讲师资格后,受聘助理讲师职务2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讲师资格后,受聘助理讲师职务4年以上。 

  第七条   外语条件 

  1.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C级考试,成绩合格。 

  2.符合国家或省人事部门有关规定者,可免试。 

  第八条   计算机条件 

  1.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按规定参加国家或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C级合格证书。 

  2.符合国家或省人事部门有关规定者,可免试。 

  第九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教育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达到规定的学分;任现职以来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20学时。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条件 

  1.对所教学科有比较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 

  2.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不断更新知识,坚持有目的、计划地自学、进修。 

  3.专业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实际操作能力。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实践条件 

  1.正确理解、掌握教学大纲和教材,根据学科实际和学生特点灵活组织教学,正确传授知识,解决教学中的疑难问题,有较好的组织教学能力。 

  2.讲课表达清楚,重点突出,并能用较标准的普通话进行教学,板书规范,具有利用现代教学手段的能力。 

  3.熟练掌握教材教法,胜任不同年级专业教学。承担过全校性的教学公开课,并获得好评。 

  4.正确指导学生进行实习,效果良好。 

  5.教育面向全体学生,能结合教材内容,寓思想政治教育于学科教学之中,具有一定的教育特色。 

  6.在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博士、硕士研究生毕业者除外),所带班级受校级以上表彰。担任学校中层领导职务且从事学生管理,教研教改、团队辅导工作,或负责学生工作,带领管理学生参加学校团队日常训练、社会实践等工作的教师,其工作时间等同班主任工作时间计算。具有一定的育人成绩,并能指导青年教师开展班主任或学生思想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教学科研条件 

  1.了解本学科教育教学发展的新动态,收集本学科的科研信息,在教研方面能提出较新钓见解或思路。

  2.积极参与教研活动,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 

  3.有培养、指导助理讲师、教员的能力。承担培养青年教师的任务,并取得一定的成效(用具体事例说明)。 

  第十三条   工作量条件 

  专任教师每周课时不少于10节;班主任及兼行政管理工作的教师每周课时不少于8节;学校级行政领导每周课时不少于4节。 

  授课节数为每周实际课堂教学时课,实验课、实习课按实际节数计算,第二课堂等折半计算;新开设课程可适当减少;担负与专业相关的社会工作和其他教学工作,应列入工作量计算。 

  第十四条   业绩条件 

  1.育人成效明显、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班风、学风,使学生在德、智、体各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学生思想政治素质有明显提高,学生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用具体事例说明)。 

  2.教学效果显著。在相当条件下,所教班级学生成绩有所进步,学生的实践能力不断提高(用具体事例说明)。 

  3.任助理讲师期间,至少在校内上过2次教学公开课或示范说课并获得良好以上(附有关评价意见);须参加校内组织的课堂教学评估或专业技术工作答辩,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档次。 

  4.任助理讲师期间,写出有理论联系实际,有一定水平的本专业论文2篇,其中有1篇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或获省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二等奖以上;或获省职称论文专家鉴定C级证书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有关事项 

  1.“国家级专业刊物”指国家各部委、国家学术研究机构、全国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省级专业刊物”是指省属有关部门、学术研究机构、专业学会主办的,并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公开出版的专业理论(学术、技术)刊物(包括相应级别报刊的学术、理论、教育专版)。 

  2.论文在省级专业刊物(正式期刊)公开发表、或省级教育教学评比一等奖及省职称论文专家鉴定A级为同一水平、档次,可互通互用; 

  正常评审使用的论文,增刊发表2篇可等同正式刊物发表1篇; 

  省级教育教学论文评比须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研部门主办。 

  3.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为综合奖,表彰的“师德先进个人”、“巾帼建功先进个人”、“优秀班主任”、“教改积极分子”等为单项奖,2项单项奖可合计1次综合奖。 

  第十六条   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资格条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3 


  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

  助理讲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学校)、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培训机构在职在岗的教师。 

  第二条   基本条件 

  具有一定的理论知识和专业实践经验。具有一定的教学能力和教科研能力,了解教学改革和教育发展的最新动态,胜任教学工作和班主任工作,学生管理工作有一定的经验;具有一定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履行助理讲师职务职责的能力和水千,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 

  2.热爱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教风端正。 

  3.加强师德修养,师德高尚,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重视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实施素质教育,自觉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5.建立民主、平等、和谐的师生关系,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6.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 

  7.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申报人,一律不得晋升教师职务。 

  8.谎报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和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   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1.硕士研究生毕业,试用合格。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 

  第七条   计算机条件 

  第八条   掌握一定的计算机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条件 

  1.基本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掌握所教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 

  2.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不断更新知识,坚持有目的、有计划地自学、进修。 

  3.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第九条   教学实践条件 

  1.基本理解、掌握教学大纲和教材,胜任中等职业技术教学工作。能够正确传授教学内容,具有良好的普通话表达能力,板书规范,积极上好科组公开课。 

  2.基本掌握所教年级的教材教法。 

  3.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耐心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基本胜任斑主任工作,任班主任1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者除外),师生关系较好。 

  4.积极参与教研活动。 

  第十条   工作量条件 

  专任教师每周课时不少于10节;班主任及兼行政管理工作的教师每周课时不少于8节;学校级行政领导每周课时不少于4节。 

  授课节数为每周实际课堂教学课时,实验课、实习课按实际节数计算,第二课堂等课时折半计算;—新开设课程可适当减少;担负与专业相关的社会工作和其他教学工作,应列入工作量计算。 

  第十一条   业绩条件 

  1.教育教学效果良好。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班风、学风,学生学习成绩稳定。 

  2.任教以来在科组上过1次以上教学公开课并获得好评(附有关评价意见);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课堂教学评估,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档次。 

  3.写出完整且有一定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经验总结或体会文章1篇(1500字以上)以上。 

  第十二条   本资格条件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资格条件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