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华侨商业学校关于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
顶岗实习是职业教育“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的必然要求,是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科学创新精神和熟练专业技能”人才的有效途径。为规范我校顶岗实习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最后一年必须到企业顶岗学习的规定及教育部、海南省关于学生顶岗实习的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顶岗实习,主要是指我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业等用人单位的生产服务一线参加的顶岗实践。顶岗实习时间为一年。
第二条 学生参加顶岗实习,由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安排,也允许学生自找实习单位(自主实习)。学生自主实习,须先提交书面申请书(需家长签字同意)、接收单位证明,经学校教学、学生、招生就业三个部门审核批准后,并按相关要求办理完个人离校手续后方可离校自主实习,否则按拒绝参加实习情况处理。
第三条 顶岗实习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色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娱乐场所实习;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除学生自愿外);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顶岗实习工作。顶岗实习期间企业应支付顶岗学生的劳动报酬。
二、细则
第一条 组织领导
1.毕业生顶岗实习工作由分管就业的校级领导总负责。日常管理具体由招生就业办公室和企业共同承担。
2.招生就业办内设顶岗实习工作小组,人员由指定的专业教研组成员、实习指导教师、管理或协调员一名组成。
第二条 顶岗实习安排
1.顶岗实习一般安排在第四个学期结束时,时间为一年。
2.顶岗实习采取由我校招就办统一负责组织安排和学生自主实习相结合的办法
3.须年龄16周岁以上,有居民身份证、修业完相关课程或在达到规定学分,未受学校纪律处分或顶岗实习前已撤销处分。
4.无不适所推荐专业岗位的疾病,不符合条件者可申请自主实习。
5.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
6.本人及家长自愿并与学校鉴定顶岗实习协议书。
7.选择自主实习的学生应提交自主实习申请及单位接收证明(毕业时须有实习单位的实习考核与鉴定)及携带其家长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并按顶岗实习所规定内容完成实习任务、按时向学校汇报实习情况、接受学校的实习检查与指导。另外,学生选择自主实习后所发生的非课程指导问题由学生个人全部负责。
8.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实习的学生,依据《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视为实习考核成绩不合格并不给予毕业。由此发生和造成的问题由学生个人全部负责。
9.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如仍有部分课程没有结业的,由顶岗实习工作小组另行安排时间(如双休日、假期等),通过集中辅导、送教上门、学生自学、网上学习和指导等形式来完成,同时做好这部分学生的成绩考核、评定工作。
10.顶岗实习的内容要求:专业对口或相关对口、综合实习。
第三条 顶岗实习学生的管理
1.学生顶岗实习由招生就业办公室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和管理。顶岗实习工作小组和实习单位在学生实习期间,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2.要建立健全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制度。要明确专人负责实习工作,要加强实习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建立学生实习管理档案,定期巡回检查实习情况,加强实习指导,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
3.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经常性的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要与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或家长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职责
(一)顶岗实习工作小组职责
1.应当加强顶岗实习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顶岗实习管理制度,加强实习工作监督检查,对学生顶岗“工作”期间的学习,明确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并认真进行考核。协调有关部门和实习单位,共同做好实习管理工作,保证实习工作安全、有序开展。
2.在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时,要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开展专业教学和职业技能训练,协调学生参加相应的职业资格考试;要建立管理员或协调员联系实习生制度,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定期帮助学生总结实习成果,做好实习成绩的评定工作。
3.要主动加强与实习单位和实习生的联系,要建立专业教师联系学生制度,及时准确地掌握实习生的顶岗实习状态,解决顶岗实习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指导好学生的顶岗实习和毕业设计工作。
(二)实习生职责
1. 顶岗实习是学校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学生都必须按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按时参加顶岗实习。对于安排的顶岗实习,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者,不能获得毕业资格。
2.对于正常安排的顶岗实习,实习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3.学生实习期未满,不得擅离或调换实习单位。个别学生确因特殊情况,中途调换实习单位的,须本人向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意。学生未经批准擅离、调换实习单位的,实习成绩为零分,期间发生的一切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另外,对自行离开实习单位者,根据《海南省华侨商业学校管理规定》一律按旷课行为处理,按每天6节,达72节者视为自动退学。并对擅自离岗后学生所发生的一切后果(包括人身安全)由其个人自行负责。
4.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应尊重实习指导老师,要服从指导,认真工作,并遵守实习单位的相关制度。若遇到问题,应及时与实习指导老师联系,由学校与实习单位协商解决。若因学生原因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5.学生实习期间,应积极主动与学校、专业老师、实习单位指导老师及家长保持紧密联系,完成顶岗实习报告。
6.顶岗实习期间,因工作能力或实习单位原因被实习单位辞退,应及时回校或来电招就办报到(离岗一周内),学校招生就业办视辞退情况给予重新进行岗位安排,此期间内的学生个人人身安全问题由其个人负责。若不被安排或不服学校重新安排的岗位者,则应选择自主实习,否则按拒绝实习行为处理。
7. 顶岗实习学生应及时在学校规定学费缴交时间内缴清学费,如未缴清者,学校按自动退学行为处理(特殊情况须向学校申请批准后方可)。
8.顶岗实习结束时学生须按时缴交实习调查报告(总结)及单位接收证明,填写实习考核登记表。顶岗实习综合成绩是评定学生德育学分和实习学分,获取毕业证书的重要依据,跟毕业生就业直接挂钩。
9.对于实习不合格的学生,原则上不得给予毕业,须重新申请参加顶岗实习,直至实习成绩合格,方可毕业,取得毕业证书。
(三)实习单位职责
1.实习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实习工作,根据需要推荐安排有经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指导员。
2.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工作报酬。
3.实习单位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实习劳动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其自我防护能力;应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具体事宜由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和实习单位协商办理。
4.实习期满,实习单位应当对实习生做出书面鉴定,作为评定学生实习成绩的依据,由学校存入学生档案。招生就业办负责收回《顶岗实习报告》书。
(四)实习指导老师职责
实习指导教师是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指定具有丰富教学和实践经验的专业教师作为实习指导教师。
1.实习指导教师对指定所分管的实习点的实习学生全面负责。
2.实习指导教师原则上要求驻点认真指导实习的全过程,不驻点的指导教师应采取适当方式与实习单位和学生保持联系及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学生进行指导、监督和宏观指导,及时掌握实习动态。
3.实习指导教师应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实习指导规定的任务,并会同实习单位负责对学生的全面考核。
4.实习指导教师要认真根据学生的实习表现、业务能力和实习报告的水平,客观、公正地评定实习成绩,并积极指导学生完成实习报告,交于我校招就办审阅存档。
5.实习指导教师应服从我校招就办的领导与管理,积极汇报学生实习情况及接受我办对学生实习情况的检查与指导。
6.我校招就办相关人员,将不定期到实习单位检查,对实习指导教师不履行指导职责等情况要作为工作事故并予以通报及追究责任,并与实习指导教师绩效挂钩。
第五条 顶岗实习工作程序
1.招生就业办公室要提前与有关实习企业联系,落实顶岗实习岗位,签订顶岗实习安置意向书。
2.做好岗前实习指导及实习安全教育。
3.组织“顶岗实习就业双选供需洽谈会”。
4.按计划组织上岗实习。
5.确定顶岗实习工作小组成员,加强顶岗实习巡回检查及过程跟踪指导与管理服务。
6.帮助学生做好顶岗实习工作总结,并组织相关专业教师做好有关顶岗实习成绩评定工作。
第六条 考核与评价
(一)考核原则
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接受学校和企业的双重指导,校企双方要加强对学生的工作过程控制和考核,实行以企业为主、学校为辅的校企双方考核制度,双方共同填写“顶岗实习工作鉴定”表。
(二)成绩考核评定
1.学生顶岗实习做单独一门成绩计。考核分两部分:一是企业员对学生的考核,占总成绩的50%;二是实习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评价,占总成绩的50%。
2.企业对学生的考核
学生的顶岗工作可以在不同单位或同一单位不同部门或岗位进行,企业要对学生在每一部门或岗位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对学生的表现、工作质量做出客观评价。填写“顶岗实习工作鉴定” 表。
3.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
学生要写出实习报告,实习指导老师根据学生实习表现及学生实习报告给出评价等级。
4.考核方式为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并由校招生就业办负责解释实施,若违背国家有关规定,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