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为了切实保障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2004年9月2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联合行文,对获准出国定居(包括港澳地区)的归侨侨眷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关于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函[2001]165号)要求:
一、各地在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时,要将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及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他们办理相关手续。
二、已参加了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退休人员入境就医,按当地有关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已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但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归侨侨眷职工,在获准出境定居后,其个人帐户可一次结清,退还本人,今后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离休人员,回国内就医,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