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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华侨职业教育集团校企合作章程

编辑 :学校办公室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6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精神,培养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技术应用性人才,促进产学结合,加强学校的专业建设和实习基地建设,加强学校与用人单位的合作,共同做好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向企业输送所需应用型技术人才,共建长期的人力资源供需协作关系,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校企委)的性质:是海南省华侨商业学校与企业联合办学的一种教育形式,是学校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产学结合的管理咨询机构,是企业参与职业学校管理的一种机制。

  第三条  校企合作原则: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具体地说,一是加强校企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二是进行产学结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三是坚持互惠互利,实现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共赢利。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企合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其中常务副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任由校长兼任,副主任由大中型企业会员单位的负责人兼任,其中常务副主任由分管校企合作工作的校领导兼任,委员由各会员单位的领导及学校负责招生就业工作的负责人兼任。校企委员会办公室系常设办事机构,设办公室主任1人,秘书长1人信息员若干。

  第五条  校企委主要职责:

  1.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的章程,制定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

  2.筹备组织召开委员会年会。

  3.推选委员会副主任及相关负责人。

  4.依据市场及企业需求,拟订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标准及规模。

  5.加强专业调研,研究修订实施性专业教学计划,推进专业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

  6.建设较为稳定的专业实训实习基地,提高专业技能训练水平。

  7.确立学生的就业方向,为毕业生实现高质量就业奠定基础。

  8.决定委员会其它事项。

  第六条  校企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1.负责制订校企委年度工作计划、下发通知、撰写总结等日常工作。

  2.负责组织校内各教学单位与实习实训基地、企事业单位、政府有关部门的实习实训联络、协调和安排。

  3.负责调查、了解和掌握社会、企事业单位和实习实训基地人才需求信息。

  4.负责实习实训基地的确定、协议签署、相互合作等事宜。

  5.负责反馈实习实训基地对实习学生和学校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6.校企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校企委实行年会制,由校企委授权办公室负责召集。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三章  校企委单位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校企委单位成员由企事业单位本着校企合作原则,自愿加入的办法产生。单位成员填写《海南省华侨商业学校企合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委员会单位成员原则上应是学校实习、实训基地,或择优接纳学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单位成员权利:

  1.享有海南省华侨商业学校建设与发展的信息知情权。

  2.享有参加本校企委组织的各种合作与交流活动,应邀出席海南省华侨商业学校重大活动的权利。

  3.优先享有申请学校培训职工的权利。

  4.优先享有与海南省华侨商业学校共同进行订单式人才培养、产学合作的权利。

  5.优先享有挑选接收本校毕业生的权利,优先挑选接受本校学生到企业实习就业。

  6.享有评聘兼职教师的权利。

  第十条  单位成员义务:

  1.遵守本章程。

  2.与海南省华侨商业学校保持密切联系,维护合作关系。

  3.承担海南省华侨商业学校师生实习、实训基地义务,接纳本校学生定岗实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学生的报酬。

  4.向海南省华侨商业学校推荐兼职教师。

  5.协助海南省华侨商业学校开展产学调研及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单位成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由办公室通过退出手续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如有严重损害校企委利益或违反本章程行为,可取消其成员资格。


第四章 校企合作内容


  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合作。我校根据企事业发展需要为企事业“订单”培养人才,向企事业输送具有职业素质和技能的人才,经协议可以以企业冠名的形式联合创办“企业冠名班”企事业单位为学校提供实习、实训基地,并设立“奖学金”、“奖教金”、“助学金”。企事业单位接纳本校学生定岗实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学生的报酬。

  第十四条  科研合作。联合申报、攻关不同层次的科研课题和产学项目,优惠向对方提供和转让技术资料、实验设备和科技成果、专利等。

  第十五条  队伍建设合作。企事业为学校提供教师锻炼场所和方便条件,为学校选派兼职教师;学校为企事业培训在职人员,组织兼职教师培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六条  信息交流合作。企事业为学校反馈人才需求信息,学校为企事业提供学术科研信息和理论咨询与指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代表通过后实施。章程修改须经委员会会议超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校企合作委员会。随着形势发展变化,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一些必要的非原则性变通,可经办公室暂行决定,在下一届委员会通过。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成员单位介绍及合作情况将随时上传至学校网站,包括校企合作动向、科研合作成果及人才培养成果等。

  第二十条  学校向成员单位授牌:“海南省华侨商业学校实习实训基地”;成员单位向学校授牌:“×××公司人才培养基地”。

  第二十一条  成员单位与学校开展如专业(或方向)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共建、人才订单培养、师生实习实训费用等合作项目,由校企双方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于成员单位会员签订合作协议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