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华侨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提高中等职业教育质量,加强院校和海内外企业的联系,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动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为海南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合格的商业人才,根据省教育厅的部署,现组建海南华侨职业教育集团。为规范集团的活动和成员单位的行为,明确集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集团名称:“海南华侨职业教育集团”(简称海南华侨职教集团)。
第二条 集团性质:海南华侨职教集团是以海南省华侨商业学校为核心,多所院校、行业组织、企业法人及海外海南乡亲、侨领、社团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以诚信为纽带,以契约为保证组建的跨国界、跨地区、跨行业、多功能、多层次、综合性、广泛性的教育集团。
第三条 集团宗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立足海南侨乡,广泛联系华人、华侨,充分利用海南海外乡亲力量,坚持创业创新,合理利用教育资源,发挥集团规模优势,拓展办学空间,提高教育质量,疏通就业渠道,积极探索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办学路子,建立起适应市场、立足行业、依托企业、强化技能培训的现代职教模式,实现职教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共享,形成办学特色品牌,更好地为海南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集团原则:“平等协商、互惠互利、诚实守信、交流合作、共谋发展”。
第五条 海南华侨职教集团及其所有成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依法从事教学、科研、培训、服务、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第六条 集团总部地址设在海南省华侨商业学校内(海南省海口市新大洲大道)。
第二章 工作目标和工作内容
第七条 工作目标:依托龙头校—海南省华侨商业学校,整合各方资源,充分发挥“侨”的优势,以人才培养、专业开发、技术服务为纽带,联合有关院校、企业、行业在自愿平等和互惠互利原则下全方位合作,改革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实行“紧密型”、“工学结合”、“三段式”等多种办学形式,共同投入、共同运营、共同发展、共同受益、共同承担风险,形成院校与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不断满足社会对实用型、技能型人才的需求,真正促进职业教育向职业化、特色化、集团化方向发展。努力使集团成为连结世界海南人的桥梁与纽带,成为与海外、国际对接的职业教育基地和园区。
第八条 主要工作内容:
1.优化配置职教资源,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增强学校和企业、行业组织的关系,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在招生、就业、教学、科研等方面进行有效合作。
2.适应市场需求,新增开设服装、建筑、外事服务、国际贸易、国际旅游服务、印刷、网络游戏等特色专业,不断满足企业人才需求。
3.加强集团内各院校之间的沟通和联系,根据省教育厅部署,协调成员单位之间的招生与就业方案,组织专业建设、课程改革的研究和交流。
4.校企联动,合作办学,发展“订单式培养”,实施产教结合,工学结合。组织对专业设置、教育标准、实践教学、人员培训、技能考证等有关人才培养事项进行研究,保证专业发展的适应性。
5.加强与海外华侨、华人的沟通,促进集团与海外院校的合作。开展院校与企业的科研活动,进行应用技术开发和创新,为海内外企业提供技术、工艺和新产品开发服务。
6.根据集团成员企业人力资源培训方案,实施“菜单式培训”,举办各类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
7.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促进职业教育领域、技术领域的国际合作。
第三章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海南华侨职教集团由法人单位会员组成。凡具有加入海南华侨职教集团的意愿,承认集团章程,愿意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有意为职业教育做贡献的具备法人资格的院校、培训机构、社会团体以及海内外企业均可申请参加。
第十条 加入海南华侨职教集团的程序:
1.提交加入集团的申请书。
2.经集团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颁发集团成员证书及铜牌。
第十一条 海南华侨职教集团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与集团的各种活动,对集团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享用集团提供的资金、技术、信息、场地、设施等各种职业教育资源,优先选择、使用集团内的人才;享有海南华侨职教集团规定范围内的投资决策和利益分配方面的权利。
4.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求,有权向集团理事会提出在教学、实习、招生、就业、师资、教学设备方面的请求支持和帮助议案。
5.集团内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对集团内各院校的优秀毕业生根据需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十二条 海南华侨职教集团成员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章程及集团成员之间签订的各项协议合同。
2.执行集团理事会所做的决议。
3.向集团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反馈行业发展情况,通报相关工作进展,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任务。
4.为集团开展各项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5.各企业成员单位在原则上成为集团内各院校的实验实训基地。
6.集团成员应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集团成员如违反本章程,做出有损害集团声誉和利益的行为,情节严重且劝告无效者,由集团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责令其退出集团或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集团成员如要求退出集团时,应提前三个月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集团理事会批准后,方可退出集团。
第十五条 集团成员单位推荐1名代表担任理事(原则上由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理事任期三年,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集团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运作
第十六条 海南华侨职教集团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理事会是海南华侨职教集团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 海南华侨职教集团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产生和撤销集团所设的工作机构。
3.研究制定集团的工作计划。
4.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5.制订集团规章制度。
6.推动校企合作,管理企业出资建设项目。
7.审议通过集团理事或常务理事提出的方案。
第十八条 海南华侨职教集团理事会每一年召开一次,需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会议方为有效。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召开临时理事会。在召开理事会期间,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主持会议。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议重大问题需经半数以上理事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海南华侨职教集团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二十条 海南华侨职教集团名誉理事长由理事会聘任。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常务理事推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的职责是:
1.主持召开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组织、布置、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3.向集团理事会做年度工作报告。
4.主持集团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集团副理事长的职责是协助理事长做好有关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集团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其成员一般为集团主体院校和企业负责人,常务理事的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的职责是:
1.执行集团理事会决议。
2.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3.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向理事会提交华侨职业教育发展议案。
4.审议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5.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是海南华侨职教集团的常设机构,办公地点设在理事长所在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
2.为集团成员单位提供服务,定期举办校企联谊会。
3.创办集团网站并维护其正常运行。
4.收集、发布人才培养信息和人才供求信息。
5.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有关文档管理工作。
6.负责筹办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7.负责集团的内外联系工作。
8.负责集团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热爱教育事业,在华侨职业教育界或企业界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海南华侨职教集团的经费来源:
1.集团成员单位提供的赞助和支持。
2.集团所接受的社会捐赠。
3.集团所得到的政府拨款。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益。
5.其他的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海南华侨职教集团要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海南华侨职教集团经费和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并接受理事会与财政部门监督。
第二十九条 海南华侨职教集团换届或变更理事长时,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本章程如需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后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海南华侨职教集团如果完成使命需要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经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集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清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职业教育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集团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集团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于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海南华侨职业教育集团
2009年2月8日